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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企业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情况如下:背景: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辐射地域广,门店、从业人员、消费者众多,经营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供应链条长、环节多,食品安全管控不严格、不到位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频发,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总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亟待细化责任与明确监管要求。主要内容: 确定各级管理事权: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300家及以下门店规模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门店的监管。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提级管理,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实施随机或异地监督检查。 突出总部管理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总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总部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同时,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建立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总部应加强采购、配送等环节管理,鼓励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相关情况的电子化记录。企业还应将门店实时视频信息按监管层级接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至少留存14天。法律责任:明确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例如,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责任制要求组织定期巡查门店或加强食品采购配送管理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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