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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吐槽”业委会被诉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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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8-3 2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吐槽”业委会被诉,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业主“吐槽”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具体分析如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如果业主是基于一定事实,出于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自身知情权,在合理范围内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也不存在诋毁业委会名誉的主观恶意,未导致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那么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如北京某小区业主张某,因小区防水和消防改造问题,在业主微信群内对业委会使用公章混乱、物业工程招投标不透明等问题提出质疑,法院认定其行为是合法行使监督权利,不构成对业委会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情形:若业主的“吐槽”缺乏事实依据,包含虚假指控或使用了侮辱性言辞,超出了合理监督的范围,导致业委会或其成员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名誉权。如邛崃市某小区四名业主在业主群内多次指控业委会成员“贪污公共收益上千万元”“挪用维修基金”等,且使用了“龟儿子”“黑心业委会”等侮辱性言辞,经审计该小区业委会财务收支“基本真实”,法院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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